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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案件裁判“翻烧饼”惊人内情引人遐思

伪造人事档案+非法剥夺国家干部身份 +恶意虚假诉讼+枉法判决+严重超期限裁定, 涉嫌一系列的刑事犯罪 法院案件裁判翻烧饼惊人内情引人遐思 年满63岁的退休干部易某,在他刚退一年...

伪造人事档案+非法剥夺国家干部身份

+恶意虚假诉讼+枉法判决+严重超期限裁定,

涉嫌一系列的“刑事犯罪”

法院案件裁判“翻烧饼”惊人内情引人遐思

年满63岁的退休干部易某,在他刚退一年后的2022年11月份,收到了原单位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的民事起诉书,指控其已居住了36年的深圳唯一住房应交还予中行。

从那时开始,先后经历了罗湖区法院一审——深圳市中院二审——罗湖区法院第二次一审,到了进入第三个年头的2024年5月30日,罗湖法院做出了与其第一次裁定迥然不同的判决:易某向中行交出住房。

“我即将要流浪街头!”易某对记者称,一辈子老老实实做人的他,在法院的三次审理中,已经遭遇了两次的“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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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部因调动被搞没了身份

1988年7月,本科毕业的易某,从原单位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下属的镇江船舶学院(现江苏科技大学),按干部调动程序,以讲师身份从江苏省南下,到中行深圳分行工作。

经历了三次的单身临时宿舍搬家,爱人已经调来深圳的一家三口,1989年按照政府和中行的规定,以相当于副处级的中级职称身份,分到了一套在当时让许多人艳羡无比的86平米三室一厅住房。

1992年,易某因工作不顺心,要求市内调动至中国工商银行下属某公司工作。中行领导很畅快地答应放行,经历一系列干部商调手续,原深圳市政府人事局于当年7月正式下达了调令。

就在这时,中行一把手突然发难,行人事处以需要交出住房为由,公然违背当时的深圳市政府人才合理流动规定,卡住了为易某开具行政关系和工资介绍信这一必须的调动手续。人事处大小领导要易某自己去“跑”调入单位,想办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

后来了解到,当时新组建的调入公司,不具有如其母体工商银行那样的雄厚实力,该公司向中行请求按20万元的价格,买下这一中行仅付了2万余元,由地方国企深房集团开发的住宅区房子;但中行坚持必须要卖40万元。双方最终谈不拢,调入单位在几个月后向市人事局发出了撤销调令申请。

以上全过程易某当时全然不知,中行在拒绝了易某回原单位上班的申请后,未经通知本人,在八月份停发了易某的工资。

因为反对原单位领导贪占连带得罪了人事处领导和行领导的易某,不知道自己已经被深度“做局”,巧妙但却是以不法的手段,他被人企图使阴招赶出干部队伍。根据多件发生在其他人身上的事件,经人提醒,他在事后很久才意识到,他干部身份所对应的“指标”,是可以用来倒卖的。

易某一直住着这套房直到今天。他在深圳没有“发财”,没有像一个老深圳人那样坐拥第二套、甚至更多的房子,因为他从来就没有赚过“大钱”,连固定工资都没有。长期以来,中行也一直没有理过易某,在原单位领导眼中他像是不存在,没有人找他,尽管中行早就知道在1989年,行里就统一联系,个人出钱安装了住宅电话;他们也知道他的BB机(一种传呼设备,可以及时知道谁在找机主,方便随时借公用电话打过去,现已淘汰多年)号码;知道他的住宅是几号楼,多少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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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区法院的裁定“公平正义”

易某在退休后的2022年11月,被中行以“返还原物纠纷”为由诉至罗湖区法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易某立即归还其占用的房产,并支付自 1995年1月起,至实际归还上述房产之日止的“房屋占用费”八十余万元。

在原告方提交的证据中,易某意外地发现了中行在其人事档案中选取的,以及源自中行相关工作档案中的多份,三十余年前以来,形成的明显造假文件。

2023年2月15日,罗湖区法院经开庭审理下达了(2022)粤0303民初2519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对涉案房产的居住使用,是基于其为原告职工的身份关系,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裁定书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条的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裁定书驳回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的起诉。

裁定书显然支持了易某的诉求,他为这一回合的胜利而感到高兴。他向记者表示:“裁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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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审裁定让老头怒不可遏

中行对原审裁定不服,他们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了上诉。

易某对记者说,天生乐观派的他因缺乏诉讼经验而放松了警惕。

上诉案件进入中院后被分配在了速裁庭。速裁庭一开始提出采用只有一位陈姓法官的简易审理(即只有一位法官)程序,易某表示不能接受遂改成了以该陈姓法官任审判长,包含总共三位法官在内的合议庭审理。尽管如此,二审却自始未有过开庭审理。按规定速裁庭应在30日内做出裁定,但在已拖延了七个多月之后,易某向中院提出了请求迅速做出裁定,并要求将中行等涉嫌犯罪的线索提交公安部门调查的申请。

易某和他的北京律师还提出要求陈姓法官回避,以及按法律先刑后民的规定,请求启动刑事调查。但速裁庭完全不理会易某的任何主张,2023年10月30日,中院以“本案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作为公房的出租人与作为职工的易全之间因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纠纷,而非双方针对单位内部分配公房决定有意见引起的纠纷”为由,撤销了罗湖区法院的裁定,指示发回罗湖区法院重审。

市中院的这一裁定,发出了要原审法院改判的重大信号。易某非常气愤,他直指该裁定为枉法裁判,他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多个高层部门实名举报:1、按法律规定,深圳各级法院根本无权管辖;2、中院速裁庭蓄意将本应在30天内结案的民事二审速裁案件,生生拖长至八个多月,程序严重违法;3、三法官根本上违反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规定,主动配合中行在全国范围长期搜集所谓“证据”,却对被上诉人按期提供的新证据,在裁定中不予答复;4、申请人三次请求原独任审判员,后担任审判长的陈姓法官回避,却两次被市中院驳回,一次不予理睬,合议庭径行下达裁定书,再次构成了枉法裁判。

易某之后一直没有放弃对制定《裁定书》法官的举报。他向市中院提起了启动院长发现程序纠错;他给市中院的至少五次以上信访,只有第一次由该陈姓法官给易某打了电话,其余虽每次都收到了短信息回复甚至人工打电话,但其“会有人和你联系”的说法却是每次落空,完全无人过问。

近至今年5月30日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下达前的4月15日,易某还向最高人民法院张军院长邮寄了《枉法裁判投诉书》,投诉中院的枉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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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法院《判决书》悍然否定了自己

市中院发回重审后,罗湖区法院重组了合议庭,三位法官中有一位女法官还是前次审理同案中的合议庭成员。

2024年1月9日下午,罗湖区法院开庭审理。和前几次一样,中行未派任何一位干部到庭,只有一名也是姓易的女律师到庭。事实上中行每次都实际上派人,以旁听者身份听审。本次开庭,中行干部人虽坐在旁听席位上,但却在庭审中和其律师不时私语,并且还将手中袋子里的材料拿出来交给律师。长达四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并未见到法官制止其交流。

在庭审中,易某和其委托的北京律师慷慨陈词,在质证环节直指中行提供多份造假文件,包括无印章的对外《委托书》;涂改液涂抹并无当事人签收的业务台账记录;前后不同时间提供同一份文件,却一份有指纹、一份无指纹等。最关键的假文件是一份明显造假的《离职证明书》和一份《自动离职人员报告审批表》。法官现场仔细查看了易某从深圳市人才服务中心档案室中借出,纸张已经发黄的多份假文件原件。被告律师还当庭质问对方易律师,请告诉原告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是谁?有过把被告的《离职证明书》和《自动离职人员报告审批表》,按规定交付给了易某,这位易律师无言以对,口里说有,说是打过电话但却没有具体的时间地点;一会儿又说时间长了,不记得了。这位易律师在事后提交的书面质证中不仅公然说假话,而且还以自己的代理人身份,取代原告做代为回答,此系用力过度,违背了律师的职业操守。目前,该律师事务所驻地的福田区司法局,已表示将在今年7月1日前完成投诉办理。

从今年1月9日开庭,到5月30日的《判决书》下达,易某通过手机微法院和亲自去法院、邮寄等不同方式,向罗湖法院提交了多份中行涉嫌连续、系列造假的证据材料;4月30日、5月7日,两次提交了《再次强烈要求立刻裁定终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申请书》。

5月30日的《判决书》,自行推翻了曾经在三个月前的2月15日做出的正确裁定,判决易某向中行返还房屋。

饶有意味的是,与《判决书》同时出现在微法院上的《不准许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签署时间为5月28日。该《通知书》称:“你方于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调查收集:1995年前,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依人事管理规定处理其正式员工(国家干部)时,相关手续应报呈当时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级主管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分行)、深圳市人事局批准并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据。经审查,你方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该《通知书》将之前被告两次提出的书面申请调查,放在《判决书》出台前两天即28日通知“不予准许”,并与《判决书》在同一日下达至微法院平台,其目的究竟为何?既然《判决书》已盖棺论定,《通知书》还有抛出的必要吗?易某质疑罗湖法院是需要应付并糊弄一下,与《判决书》同日下达,就不会追究“准许”与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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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成为枉法裁判的一大“典型案例”

易某曾经在大学教授过《经济法》课程。那是一门把经济学与管理学,同法学结合起来的边缘性学科。其开篇的“法学概论”为纯粹的法学理论,接下来的部门法分论也要有法学常识和原理做基础。

易某虽然讲授过被告的概念,但他还是生平第一次亲自感受了做被告的感觉,并且这还是在他已经退休,步入人生晚年的时候。

他被无端拉进民事被告不感到有什么不好意思,因为不仅原被告双方地位平等,而且在道义上并不因此而降低人格。他希望能够受到公平对待,但他也深知作为对手的央企势力强大,中行深圳分行的注册地就在罗湖区,易某曾亲自听某罗湖区法官说中行的级别比我们高,意思是“我们惹不起”;在一次把中行总行扯进来的开庭中,总行在深圳延请的一位出庭女律师,在一开始就特意强调总行是“副部级单位”,显示出“我们高你一头”的优越感,意欲在气势上先压倒对方。

但易某也是一个不吃硬的主,一个认死理的倔汉;如今一审输了,他表示要“斗争到底”。他指罗湖区法院的判决和上一轮中院的二审裁定一样,都是严重的枉法裁判。他称罗湖区法院将之前引用法发﹝1992﹞38号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说法,且有多个最高院类案判例支持,以此驳回中行诉讼的正确认定,在判决中竟然完全推翻并不做任何释明,并且在这一个合议庭中,还有一位前案合议庭的审判员跻身其中,这种同案不同判的自相矛盾且在《判决书》中刻意回避的做法,说明了枉法裁判的背后,有着一个巨大且无可言状的黑洞存在。

此外,《判决书》一味引用原告方提供的极其牵强“证据”,却根本不提被告方的任何证据,以及对被告答辩状,及其庭审中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的观点进行引用与评析,哪怕是予以批驳;判决根本不提被告所质证的原告方众多虚假证据,以及由此引出的伪造民事关系,涉嫌构成虚假诉讼,被告方强烈要求中止审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的再三所请;判决只就房子谈房子,根本无视原告以假证据自定义被告“已经调离”,否认被告仍然是中行员工的事实……,林林总总,《判决书》成为了原告方诉请及其所谓“证据”的汇总,再加上将深圳市住宅局公文,套用进中行陈年文件,使之牵强释义,最终完全倾向于原告一方的一份份赤裸裸“袒护书”。易某称,这是一个“枉法裁判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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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北大法学博士怒斥《判决书》枉法裁判

易某的代理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杨正公开发表了他对《判决书》枉法裁判的如下意见:

判决书明显错误,对证据没有一一提出合议庭意见,直接武断判决。

二、犯罪事实铁证如山

犯罪嫌疑人被上诉人公然伪造和涂改人事档案,污蔑诽谤上诉人。一审法院根本不去调查核实,构成枉法裁判。

犯罪嫌疑人被上诉人继续污蔑诽谤上诉人,上诉人提交一审法院,法院根本不去调查核实,极端不负责任,严重失职。

三、一审胆大妄为顶风违法,明目张胆枉法裁判,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内容根本违法!

杨正博士引用了法发〔2018〕10号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一、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四、裁判文书中对证据的认定,应当结合诉讼各方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根据证据规则,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必要时使用推定和司法认知等方法,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五、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是否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证据是否排除及其理由。民事、行政案件涉及举证责任分配或者证明标准争议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理由。

六、裁判文书应当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时,应当围绕间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印证关系、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等进行说理。采用推定方法认定事实时,应当说明推定启动的原因、反驳的事实和理由,阐释裁断的形成过程。

七、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无争议且法律含义不需要阐明的,裁判文书应当集中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进行释法说理。诉讼各方对案件法律适用存有争议或者法律含义需要阐明的,法官应当逐项回应法律争议焦点并说明理由。法律适用存在法律规范竞合或者冲突的,裁判文书应当说明选择的理由。民事案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作为裁判直接依据的,法官应当首先寻找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如果没有最相类似的法律规定,法官可以依据习惯、法律原则、立法目的等作出裁判,并合理运用法律方法对裁判依据进行充分论证和说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处理案件时,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充分论证运用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并阐明自由裁量所考虑的相关因素。

八、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应当强化释法说理: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较高、影响较大的案件;宣告无罪、判处法定刑以下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行政诉讼中对被诉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审查的案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案件;新类型或者可能成为指导性案例的案件;抗诉案件;二审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案件;再审案件;其他需要强化说理的案件。

九、下列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释法说理:适用民事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民事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及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行政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但是诉讼各方争议不大的案件;其他适宜简化说理的案件。

十、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应当针对上诉、抗诉、申请再审的主张和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二审或者再审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或者原审不同的,或者认为一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的,应当在查清事实、纠正法律适用错误的基础上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针对一审或者原审已经详尽阐述理由且诉讼各方无争议或者无新证据、新理由的事项,可以简化释法说理。

十一、制作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文书样式》《涉外商事海事裁判文书写作规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等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但是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合理调整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

十二、裁判文书引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释法说理,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准确、完整地写明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条款项序号;需要加注引号引用条文内容的,应当表述准确和完整。

十三、除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外,法官可以运用下列论据论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非司法解释类审判业务规范性文件;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惯例、民间规约、职业伦理;立法说明等立法材料;采取历史、体系、比较等法律解释方法时使用的材料;法理及通行学术观点;与法律、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不相冲突的其他论据。

十四、为便于释法说理,裁判文书可以选择采用下列适当的表达方式:案情复杂的,采用列明裁判要点的方式;案件事实或数额计算复杂的,采用附表的方式;裁判内容用附图的方式更容易表达清楚的,采用附图的方式;证据过多的,采用附录的方式呈现构成证据链的全案证据或证据目录;采用其他附件方式。

十五、裁判文书行文应当规范、准确、清楚、朴实、庄重、凝炼,一般不得使用方言、俚语、土语、生僻词语、古旧词语、外语;特殊情形必须使用的,应当注明实际含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避免使用主观臆断的表达方式、不恰当的修辞方法和学术化的写作风格,不得使用贬损人格尊严、具有强烈感情色彩、明显有违常识常理常情的用语,不能未经分析论证而直接使用“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之类的表述作为结论性论断。

十六、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定期收集、整理和汇编辖区内法院具有指导意义的优秀裁判文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释法说理的引导、规范和教育功能。

十七、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的制作和释法说理作为考核法官业务能力和审判质效的必备内容,确立为法官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法官业绩档案。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符合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规律的统一裁判文书质量评估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组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评查活动,评选发布全国性的优秀裁判文书,通报批评瑕疵裁判文书,并作为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

十九、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裁判文书释法说理作为裁判文书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常规性工作之中,推动建立第三方开展裁判文书质量评价活动。

二十、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实施细则。

二十一、本指导意见自2018年6月13日起施行。”

杨正博士特别指出:本案判决书根本无视上诉人当场提出被上诉人伪造证据,对于上诉人的铁证和事实根本没有释法说理,没有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更没有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全部围绕被上诉人恶意虚假诉讼的房产枉法裁判!

本案判决书根本没有对上诉人所有证据进行认定,更没有结合开庭上诉人的所有举证质证,进行公正法庭调查核实证据,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判断,阐明证据采纳和采信的理由。

本案判决书居然让被上诉人在庭审结束几个月后提出新证据,这些新证据上诉人拒绝认证,因此根本不能够作为判决书依据的证据。

本案判决书没有结合庭审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等情况,重点针对裁判认定的事实或者事实争点进行释法说理。

本案是疑难、复杂案件;诉讼各方争议较大的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影响较大的案件;涉及刑事犯罪;二审发回重审期限创造全世界奇迹,长达八个月明目张胆枉法裁判案件;本案理所应当强化说理,可是判决书只字不提,明目张胆包庇犯罪分子!

四、本案涉嫌犯罪,上诉人多次书面并当庭要求人民法院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犯罪责任,法院从来没有书面答复上诉人,更没有行动,属于玩忽职守,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案罗湖区法院已经裁定没有管辖权。现在突然推翻自己的公正判断,没有提出任何理由,自打嘴巴,无法自圆其说!

上诉人是堂堂正正国家干部,被上诉人采取违法犯罪手段,剥夺所有国家干部应当享受的权利和待遇长达三十余年,今天又企图恶意虚假诉讼,剥夺国家分配的住房,天理难容!

杨正博士点评道: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民是决定性力量。要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充分激发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善分配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强化基本公共服务,兜牢民生底线,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在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不断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要不断巩固发展全国各族人民大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起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磅礴力量。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本案是明目张胆违反总书记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指示,公然违法乱纪、滥用职权、违法裁判的典型案例,合议庭法官应当承担犯罪责任,应当依法严处!

中国共产党对司法绝对领导!

人民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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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的个性注定他经历了人生荆棘之途。他在与中行掌权的某些势力进行斗争,因揭发贪占而捅了马蜂窝,意图调动不果直至退休的三十多年里,一直凭自己的专业技能在社会夹缝中艰难谋生。他曾经长期担任国家级大媒体的记者站长,喜欢为社会不公发声;他乐意帮助许多弱势人群,为他们伸张正义,写过不少引起有关高层领导重视,一定程度上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的内参稿。

本该安享晚年的他,如今却要为捍卫自身权利,为了保住唯一一套不到90平米的步行楼梯房而抗争,他不恰当地扬言不惜以健康和生命一搏,这种说法,当然也确实过分了一些;他应该调适自己的情绪。

不过他表示还是始终相信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相信党和国家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也是最大的靠山。他表示不介怀、不后悔,以坚定的信心,走完维权抗争的所有程序。

记者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程……。

责编:高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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