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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因“高利贷”深陷“套路贷”,自建楼被卖却浑然不知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

“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违法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切实防范犯罪分子将非法行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决堂而皇之侵占被害人财产。”

8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严守法定利率的司法红线。

深圳的发展分为各个阶段,2004年前深圳开发初期,由本地村民或外来人员买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由乡政府或村委颁发建房用地许可证明也叫”宅基地”。

陈丽容自2005年4月至2006年8月期间在深圳市龙华区福城街道大水坑社区大三村金奥小区214栋(建筑面积:6800㎡,以下简称“214号房产”),通过自建方式修建完成的、取得对应权利的。

2009年10月9日,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明确载明“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三社区第214栋属陈丽容的自建房屋,且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特此证明。”。

以上事实充分证明,虽然214号房产是自建房、未能领取到不动产登记证。但陈丽容是214号房产的合法权利人,对214号房产享有绝对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2012年2月,陈丽容在自建过程中,因资金周转需要借款800万。经人介绍与王宗德相识。最终,于2012年2月14日陈丽容向王宗德借款800万款项,此款的利息高达月息3.6分,双方并签署有《借款合同》。但王宗德要求陈丽容提供担保。经协商,陈丽容同意以214号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因214号房产系自建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王宗德要求以陈丽容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的形式进行担保,但双方均明确《房屋买卖合同书》仅是为800万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并不实际履行,也不转移214号房产的所有权利。

此后,陈丽容又分别向王宗德清偿了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已经清偿的本息共计约人民币520万。再后来,陈丽容因无力偿还所欠王宗德的剩余借款,2014年4月28日,王宗德私下与深圳市巨东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书》,以1300万的低价将214号房产转让给了巨东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明确,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通知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嫌通过“虚增债务”“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行为提出了审理思路:应予以刑事打击。

护法卫士杨剑昌同志虽然退休,但是他一直在关注民生问题;针对民间“高利贷”、“套路贷”事件频发,给社会造成较大的恶劣影响,杨剑昌同志对此类事件尤其关注!(法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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